为帮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和助人为乐的优秀品德,经贵州省侨务办公室推荐,“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无偿在我校设立“应善良”助学金。为认真做好“应善良”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统筹全校“应善良”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应善良”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二、评选范围
凡属国家计划招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新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师范生优先考虑。
三、资助金额及名额
1、资助名额:40名。
2、资助金额:每人每年3500元,资助4年。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品德优良,操行综合分在良好以上;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和其他劣迹行为;
3、助人为乐、生活俭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4、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学年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成绩良好以上;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贫困地区农家子女为主),难以支付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学生根据“应善良”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应善良助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提交给所在学院。
2、初评。学院严格按照“应善良”助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经班级、院级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推荐人选材料。
3、复审。学校评审小组进行复评,确定候选人,并通过校园网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审批。
六、监督和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应善良”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分年度建档备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从当月起终止“应善良”助学金资助:
1、学习不思进取,成绩明显下降,有补考科目的;
2、严重违纪违规、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3、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行为的;
4、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的;
5、因故转学、休学、退学的。
七、附则
1、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条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应善良”福利基金会研究解决。
贵州师范大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