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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18-10-22 14:53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并按期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免费师范生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各学院可在上述申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制定具有本学院特色的评选办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进行评选

四、奖励标准及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根据上级部门当年划拨我校名额确定。

五、申请及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宣传动员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制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文件,各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开展本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宣传动员活动,让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流程和工作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知晓学院评选工作的相关安排;

(二)个人申请

学院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请;

(三)学院初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初审,等额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在班级、院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复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初审合格学生材料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形成复查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五)教育厅终审

省教育厅收到学校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后,通过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会等流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获奖学生,同时下发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根据获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由教育厅统一制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后将证书按学院发放到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组织召开表彰动员会后,发给每一位获奖学生。

    六、资金发放

经教育厅终审并公布后,我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学院要做好国家励志奖学评选工作的档案建设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述、申请表、评审结果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七、监督及管理

    1.学院在评选期间,应将本院和学校评审工作小组咨询电话进行广泛公布,及时收集和了解学生在评选期间的意见和建议,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和疑问进行及时解答。

    2.如学生对学院初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院评选和公示期内向本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接受申诉后应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回复,如不能按时回复的,或回复时间超过学校报送材料时间的,应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暂缓提交材料申请,待妥善处理学生申述后再提交材料;

3.如学生对评选过程的公平性、评选结果等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述后,对学院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答复结果任有异议可继续提出申述直至问题妥善处理。

4.学院和学校有义务为保护申述学生信息,确保申述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如造成泄露产生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若已获奖,从当月起取消其获奖资格: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拒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

5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6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7有违反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从事和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非法传销、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等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悖社会良俗行为的。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本办法自20179月开始施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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