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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18-10-22 14:51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并按期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免费师范生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学校审查通过的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对象应享受国家助学金;被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给予国家助学金

四、资助标准

(一)档次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3500元,2档困难学生3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二)档次确定

各学院根据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自行调整国家助学金档次,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应享受一档3500元资助。

五、申请及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宣传动员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制定学校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评选文件,各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开展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评选宣传动员活动,让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申请流程和工作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知晓学院评选工作的相关安排。

(二)个人申请

学院组织符合申请条件并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请。

(三)学院初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初审,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及资助档次,在班级、院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对家庭经济情况、奖惩情况、获得资助情况、学籍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五)教育厅复审

省教育厅收到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从名额分配、资格把关、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方面进行复查,做出评审结论并形成评审报告,报送教育厅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根据教育审定名单向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六、资金发放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以按月发放的形式发放到受助学生农行联名卡上。各学院要做好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档案建设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监督及管理

    1.学院在评选期间,应将本院和学校评审工作小组咨询电话进行广泛公布,及时收集和了解学生在评选期间的意见和建议,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和疑问进行及时解答。

    2.如学生对学院初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院评选和公示期内向本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接受申诉后应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回复,如不能按时回复的,或回复时间超过学校报送材料时间的,应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暂缓提交材料申请,待妥善处理学生申述后再提交材料;

3.如学生对评选过程的公平性、评选结果等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述后,对学院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答复结果任有异议可继续提出申述直至问题妥善处理。

4.学院和学校有义务为保护申述学生信息,确保申述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如造成泄露产生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当月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3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拒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

5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课程考试(含考查)有四门以上不合格者;

6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7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8有违反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从事和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非法传销、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等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悖社会良俗行为的。

国家助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对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本办法自20179月开始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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